近日,我院刑庭审理了一起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烟花致人死亡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被告人胡某,在禹州市鸿畅镇鸿某村经营了一家烟花爆竹门市部, 2014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被害人孙某系某瓷厂老板,为增加工厂春节过节气氛,到胡某处购买烟花。胡某明知张某没有燃放资质,仍将两箱礼花弹销售孙某。2014年1月30日(大年三十)18时许,孙某在瓷厂进行燃放时被炸死亡。经鉴定,孙某系燃放的礼花弹击中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检验,被告人胡某销售的礼花弹为不合格产品。胡某已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庭审中,胡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90000元。我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也提醒: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婚丧嫁娶以及节日的必需品,但同时更是危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有着严格的质量要求和等级划分,同时需要燃放人员具备相应的燃放资质。千万不可为一时快乐,忽视安全,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