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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利要件”莫成贪官保护伞

《人民法院报》2014-8-3

  发布时间:2014-08-11 11:05:14


    在对腐败“零容忍”,“拍蝇打虎”正当酣的时下,法律应当成为“反腐利器”和“开路先锋”,而不是软弱无力,甚至成为掣肘。

    根据刑法,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对此,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

    长期以来,“为他人谋利”成为受贿犯罪(索贿除外)构成要件,理由是“为了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性”。司法实践中也能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避免刑罚打击范围的扩大。

    受贿犯罪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但当把“为他人谋利”与否作为受贿犯罪法定要件,过高设置受贿犯罪入罪门槛,往往成为一些贪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尤其那些“拿钱不办事”的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贪官,实践中更容易逃脱惩罚。

    其实,行贿人之所以挖空心思不断向贪贿者送钱、送物、送美女,无非是看中后者手中的权力及其带来的“溢价效应”,而不管这权力魔杖是能马上变现的现实利益,还是感情投资、长期投资、预期兑现支付的“期权”,或者“找靠山”、“傍大腿”,其中都逃不脱权钱交易、利益勾兑的实质。

    很多行贿者没有那么“低俗”,把“谋利”欲求直接说在嘴上、写在脸上,而是假以各种天花乱坠、自欺欺人的名义借口,比如“礼尚往来”;受贿者也不会那么“没文化”,立马“承诺”,而是心照不宣,予以笑纳。很多贪贿行为,并非“过路交易”、“一锤子买卖”,不可能出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般赤裸裸权钱交易情节,而是“润物细无声”、“路遥知马力”,彼此“心照不宣”、“心中有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把是否具有直接、明显的“谋利”情节作为法定入罪要件,是对贪贿行为复杂性和犯罪分子狡猾性的认识、预判不足,是对受贿犯罪门槛的不当拔高,不符合客观实际,表现为立法的呆板和机械化。

    事实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未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作为公约缔约国,必须与国际接轨,立法不能滞后。

    在把反腐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中,法律应当成为“反腐利器”和“开路先锋”,而不是软弱无力,甚至成为掣肘。但“谋利要件”等不合理规定的存在,使得现行刑法受贿犯罪门槛过高,无论法理层面、贪贿现状和国际国内形势需要,都严重滞后,从当初立法的谨慎异变为如今反贿赂犯罪的一大漏洞,沦为反腐惩贪的法律障碍。“谋利要件”不是贪官“保护伞”,更不能成为反腐路上的“绊脚石”。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降低入罪门槛,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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