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泛转发网络谣言极易引发社会恐慌,需要严格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让“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辟谣”的共识深入人心。
近日,媒体报道称,回龙观社区等43家网站因任由谣言传播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信部、公安部展开联合行动依法关停整改。而在之前,身临一线进行造谣的“秦火火”、“边民”等网络大V已得到法律惩处。造谣者和平台同时得到惩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逐渐被人们认同。笔者认为严格依法管网,意义重大。
打击网络谣言及惩罚传谣平台,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净化网络空间。由于我国互联网引入较晚,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管理相对宽松,才有了我国互联网用十几年的时间步入世界领先水平。但同时网上谣言满天飞,“人肉搜索”、恶意诽谤屡屡出现。但管理宽松并不意味着无法可管,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我国刑法则对“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3年牵头打击网络谣言时,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支撑。2013年“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的定义和处罚措施作了明确解释,为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因此,相关部门持续打击网络谣言,是在切实践行“违法必究”的法律精神,维护法律权威。
打击网络谣言及惩罚传谣平台,才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权,保障经济发展。造谣者往往抓住人们的猎奇心理,刻意放大某个特点,吸引网民关注,所以一经扩散,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打击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得到民众的一致认同,在于有人利用网络谣言进行人身攻击,不管是无意还是图谋不轨,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如广东省惠州市郝某莉,因不堪李某在其QQ空间上留言捏造谣言攻击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跳楼自杀,这样的悲剧让我们震惊。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前网上一时盛行的“人肉搜索”就是对人格权和隐私权赤裸裸的侵害,有网民疯狂挖掘他人隐私晒在网上,还有网民将不真实的谣言与当事人进行拼接炒作,即便最后受害人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但心理上带来的伤害难以弥补。除了对个人,网络谣言对经济发展的损害也不容小觑,如“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核泄漏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滴血食物”传言引发恐慌等,在这些事例中,都给一些地区、行业或具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打击网络谣言及惩罚传谣平台,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良好社会秩序。网络谣言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等特点,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一些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极易引发公众的恐慌心理,威胁社会稳定;即便在社会稳定时期,三人成虎,网络谣言往往造成人心惶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如,四川雅安发生地震后,各路救援力量奔赴灾情一线时,江苏省常熟市的陆某却散布“雅安地震死了6000多人”的谣言,给救灾带来负面影响;2013年,一条“枣庄汽车站出现新疆暴徒”的消息被人发到网上,引发部分网民恐慌。在今年昆明、新疆等地发生暴恐案件后,多地流出“暴恐分子作案”的谣言,甚至将一些普通的纠纷与“新疆人”进行关联传播,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因此,当“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将因传播谣言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时,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尤其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多发,网民的理性判断能力还有待提升的时期,相关网络谣言极易被广泛转发,引发社会恐慌,需要严格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打击网络谣言及惩罚传谣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理顺管理体制,细化管理措施,将“依法管网”落地。在打击网络谣言已逐步成为民众共识的时候,法律体系的完善就显得较为迫切。整体来看,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制定还比较落后。首先,在法律制定层面上,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对互联网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提纲挈领的规定,而是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新的法律需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其次,已有法律中涉及互联网谣言治理的处罚规定已经和经济发展速度不符,对造谣者及提供平台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容易使其有恃无恐,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罚款与巨额的经济利益相比,一些造谣者会选择用处罚换收益。最后,要对普通民众进行相应的法律宣传,让其对网络谣言有一定的理解,让“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辟谣”的共识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