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下,要兼顾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应设置庭审网络直播事先告知程序;其次,要明确庭审网络直播案件范围;再次,必须对庭审网络直播作技术处理;最后,要建立隐私权受害后及时补救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将法庭审理进行网络现场直播逐渐被国内一些法院采用。庭审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司法公开形式,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然而,伴随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受到了挑战和冲击。
庭审网络直播是科技社会的新兴产物,在司法公开不断深化的要求下,法院不应当回避,但是如果放任自流,那么这种公开方式必然会使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汹涌的网络舆论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司法时代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必须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设置庭审网络直播事先告知程序。庭审网络直播的主导权虽然在于法院,但是这当中不仅仅涉及法院的司法公开,而且还关系着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被公开的问题。因此,在庭审网络直播前,作为司法公开主体的法院应当将庭审网络直播的公开程序告知当事人,或者在诉讼须知上写明网络直播的内容,又或者是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并且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设置庭审网络直播事先告知程序,是赋予当事人庭审网络直播的否决权,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要求庭审直播的,法院经过审查可以决定不进行网络直播。
其次,明确庭审网络直播案件范围。当前各地法院对庭审网络直播都有趋同之势,然而究竟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很不利于管理,当事人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及时明确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公开范围,显得非常有必要。该范围应当尊重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法律禁止公开审判的案件或者涉及社会风化、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当事人生活隐私等情况的案件不能进行网络直播。
再次,必须对庭审网络直播作技术处理。庭审网络直播不能将案件全部事实与当事人的全部信息一览无遗地放置于网上,应当将庭审直播的内容与司法公开需要的内容进行比对,选择需要的信息进行公开,而对其他当事人个人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在一般的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必须要作技术处理,这样做既不会对影响司法公开,也降低了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最后,建立隐私权受害后及时补救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权利受害时救济的途径。救济是防止侵害及矫正侵害的手段,建立隐私权受害后的补救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必须。因此,对于庭审网络直播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为其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权力救济机制。如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提出删除庭审网络视频记录等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支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删除;再如庭审视频播出后网上的评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经当事人申请,法律应及时回应和解释。
庭审网络直播和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二者的实质是两种不同价值的冲突,必须协调好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在利益与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在冲突与平衡中发展,以维系权利主体与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