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男子韩某写下了一份离婚保证书,承诺“离婚后为女方购买一套房子,含装修家电”。因该协议未履行,女方许某诉上法庭,要求韩某依约为其购买房子。9月1日上午,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该项诉求不具体明确未获法院支持,但在诉讼中被告韩某自愿补偿原告25万元。
韩某今年30岁,妻子许某32岁,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后两人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日渐冷淡,直至破裂。2012年,双方感觉婚姻无法再继续下去,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由许某抚养。同时,韩某给许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离婚以后一个月给女方买一套房子,含装修家电。”
离婚后,许某带着孩子,随父母一起生活,期间多次要求韩某履行离婚约定,为其购买房子,但遭到了韩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许某诉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这项协议。
对于这份保证书内容的真实性,韩某未予否认。法庭上,韩某辩称,自己确实承诺为原告许某购买住房一套,但该承诺无购买时间,购买房屋的地理位置也不明确,为无效承诺。
原告许某认为,这份书面保证书作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补充,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同一天,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韩某表示,就原告索要房子的请求,自愿补偿许某25万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保证,给其购买房子一套,含装修家电,但该项请求不具体明确,在诉讼中双方亦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被告就该项请求自愿补偿原告2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