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预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现象直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革除外部环境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不当干扰,已势在必行。
外部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不当干扰固然不容忽视,人民法院内部与审判权行使规律不相符的习惯做法亦需革除。目前,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倾向明显,法官实际上不能独立审判。同时,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独立公正。如何改革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痼疾,全面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确保法官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课题。
目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帷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改革的重点,必须着眼内外兼修。简言之,既要净化外部环境,根除不当干扰,更要坚持不懈地苦练内功,让法官真正独立审案。就目前的现实语境而言,笔者认为,要确保依法独立审判,至少应该要做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深度改革:
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切实排除外部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毋庸置疑,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审判的独立,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冤假错案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无不与外部的非法干扰有关。毋庸讳言,司法权“去行政化”已成为依法独立审判的不二选择。为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上真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人民法院“去行政化”、根除外部不当干扰指明了方向,必须予以全面落实。
其次,要积极苦练内功,切实解决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司法裁判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司法公信受损。这种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有鉴于此,必须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行政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再次,要提升法官素质,促使其适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依法独立审判,必须做到业务精通、行事公允、清正廉洁,充分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一方面,法官要坚守“法律是唯一上帝”理念之底线,自觉排除外部不当干扰,切实做到秉公司法。另一方面,法官应主动自觉强化自身司法能力、工作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审判权的真正独立行使;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优良廉洁的作风,不断释放独立公正审判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