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入法当需考虑免责条款、惩戒措施等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鼓励行善、弘扬美德、信仰精神。
扶起跌倒的老人、抢救溺水或遭遇交通意外的儿童,这些普世公认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今似乎正遭遇前所未有的道德冷漠危机。近期被舆论广泛关注的一些“该伸手时未伸手”事件,除了让那些冷漠的见危不救者受到愤怒的道德谴责外,同时也再次让国人反思文明时代的道德滑坡。
社会道德是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但道德约束不是万能的,它毕竟只是一种行为调节准则,更多的是依赖人们的内心反省和舆论进行约束。它的实施和任何制度一样,都需要法律、法规等强制力手段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道德的威信和尊严。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我国见义勇为的立法还较为缓慢,除民法、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关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害人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的”等规定,亟待制定完整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当下,我国社会公德建设面临着诸多问题,见危救助、见死救助还属于需要鼓励的行为,社会各界应以各种方式对救助行为予以激励,包括如对救助人进行物质、精神奖励等系列举措。因此,“见义勇为”入法当需考虑免责条款、惩戒措施等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鼓励行善、弘扬美德、信仰精神。
社会公德建设既要利用道德的感化手段,又要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手段,二者相互促进才能形成良性的社会公德建设运行机制,最终促使社会成员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行为。
需加强道德培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道德文化事业对于提升公众的道德境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树立道德模范,其蕴含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能使公众产生道德共鸣,激发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
营造良好环境。任何规范意识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需要有一个内化的过程。学校作为德育教育的主阵地,也需要家长的支持,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学校德育教育改革,从点滴小事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素养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降低见义勇为者施救风险,明确救助行为可以免责情形;对于因不当救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适当减轻责任;对于故意诬陷施救者的行为,须规定惩罚措施;法律还应鼓励施救者同时报警、寻求专业人士营救等。
道德支撑法律。道德和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法律有道德的支持才有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而道德一旦有了法律作为其后盾,才能进一步促进良好道德氛围的形成,更好地发挥道德的教育和警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