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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肉搜索”,不影响网络监督

  发布时间:2014-10-21 08:31:43


    《规定》等于是给当前司空见惯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缰绳,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但同时为公众正常的网络监督留下了余地和空间。

    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专家表示,“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同样可以免责。

    该司法解释刚一发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多数人更是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了俗称的“人肉搜索”上面。网友和公众之所以对有关“人肉搜索”的内容最为关心,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伴随着网络而产生的“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争议以及社会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程度;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在监督权力运行、官员腐败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网友担心被禁止以后,公众将就此失去这一监督和反腐“利器”。

    而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看,可以说充分满足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也就是在尽最大限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侵害的同时,并没有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的功能来实现监督权力、反腐倡廉的权利,给正常的网络监督预留了充分的空间。具体到《规定》中,在明确禁止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人肉搜索”和曝光的同时,还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尤其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规定,等于是对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予以了“法律免责”。比如说一个公民发现自己身边的某位政府公职人员其所居住的豪宅、所驾驶的豪车等个人财产明显超过了其正常的工资收入进而产生了疑问,那么其就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搜索和曝光来实现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完全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和个人恩怨无关,那么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和侵权。

    反过来说,如果你自己的钱包被偷了,你仅仅怀疑是身边某人所为,然后就通过“人肉搜索”曝光他的各类个人信息,比如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莫大的困扰,甚至由此引发了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在《规定》面前,这显然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说到底,《规定》等于是给当前司空见惯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缰绳,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但同时又为公众正常的网络监督留下了余地和空间。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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