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地点: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许海涛乘坐无锡海鸿客运公司的客车回老家,车辆行驶至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时,车厢内突然冒起了浓烟,许海涛从车窗跳出,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他诉至法院,要求海鸿客运公司承担全责。
案情回放
在苏州打工多年的许海涛想回老家看看父母,2013年9月30日,他乘坐了海鸿客运公司由苏州开往滨海的客车,踏上回家的路程。
上车后,坐在后排的许海涛睡得迷迷糊糊,不知过了多久,他听见有人喊“不得了,车子着火了……”睁开眼睛一开,发现车厢内冒起浓烟,乘客惊慌失措,满满一车人挤在一起向车门口涌去……
见到后面有乘客砸碎车窗玻璃跳了出去,许海涛犹豫了一下,跟着也从车窗跳了出去,结果双脚摔伤无法行走,后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往附近的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过检查,他被诊断为双足跟粉碎性骨折,之后转院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许海涛后来了解到,当时的浓烟是发动机过热导致的,“火”实际上没有烧起来,其他没有跳窗的乘客安然无恙。
经鉴定,许海涛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谈妥,许海涛向海鸿客运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二次手术费等总额近30万元的赔偿。
庭审现场
跳车逃生是否存在过错
为了证明跳车行为没有过错,许海涛以“2013年厦门公交车起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为证据,来证明公共汽车着火后燃烧很猛烈,后果严重。而汽车装有安全锤,就是便于乘客逃生时砸碎车窗,故其选择第一时间跳车,是首选的逃生方式。
海鸿客运公司对于该证据的关联性予以否认,认为厦门公交车起火案件属于人为纵火,是一起刑事案件,不能和这起事故相提并论。
客运公司还反驳道,事故发生时,车厢内根本没起火,车上有很多老人、孩子都是从车门走出去的,平安无事,“原告遇事不冷静,仓促跳车,明显有过错。”
对此,许海涛辩称,车里坐满了乘客,车厢内空间狭小,过道都被堵住了,“靠前的乘客中有的还拿着行李,我坐在后面,根本走不动,加上浓烟呛人,情急之下才跳车的。”
处置及时能否减轻公司责任
海鸿客运公司指出,公司车辆是经过年检的,平时三个月安检一次,已尽到了安全义务;事故发生时,处理险情也是及时、妥当的,应当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许海涛表示不同意,他认为,经过安检的车辆不代表就一定不会发生故障,车辆在行驶中,他曾闻到焦煳味,但驾驶员不当回事。当时如果停车检查,就可能避免事故,他也就不会跳车受伤。
许海涛还认为,火险出现后,客运公司没有及时组织逃生,没有将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属于处理不当。
客运公司辩称,当时车辆后面漏的油被发动机加热产生浓烟,驾驶员发现后立即减速、靠边停车、拿出灭火器对发动机做喷射处理。当时,车门已打开,乘客可以自己出来,“凭多年的经验,我们认为险情在可控制范围内,不需要组织逃生。”
索赔金额多少合理
许海涛向法庭出示了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用药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明赔偿项目的合理性,以及自己应得的赔偿金额,并请求法庭酌情认定交通费和衣物损失费用。
客运公司指出,原告的误工期达7个月,不合常理;护理费也不合理,又不是重大伤残,住院期间不需要两人护理;二次手术费等实际发生后再处理;至于交通费和衣物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不予认可。
鉴定意见评定许海涛构成八级残疾,许海涛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9万多元伤残赔偿金。对此,客运公司认为,对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无异议,但鉴定的结论不合理,申请重新鉴定,况且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精神抚慰金没有合同依据。
因赔偿项目和金额有争议,需进一步核实,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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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一起公共汽车燃烧事件都刺激着公众的神经,有的属于安全事故、有的是人为纵火,有些人不幸遇难、有些人侥幸逃生,不管结局如何,它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无法衡量的负面影响。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乘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否则承运人不能免责。这体现出法律将生命安全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