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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程序内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权威

  发布时间:2014-11-04 08:48:17


    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司法公正公信的内在需要和重要途径。

    加强和改进我国司法监督首先要把重点放在程序内,通过改进、完善和落实程序内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程序内监督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激发其监督活力,提升监督效能。

    强化程序内监督,首先要加强当事人的诉权制约。在制度层面上,要通过扩大当事人处分权,补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合理配置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官程序控制权,构建起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机制。

    其次要加强审级监督。一是合理划分四级法院职能。进一步扩大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权,限缩中级法院的初审权;高级法院原则上应定位于上诉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再审案件;最高法院除办理部分具有重大法律适用意义的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外,应立足行使司法解释权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着重发挥统一法律适用和宏观业务指导职能。二是科学界定审级程序功能。突出一审程序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中心作用,强化二审程序的法律适用审查功能,坚持审判监督程序的补充性和救济性定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三是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限制并逐步取消案件请示、提前介入等违背审级独立原则的习惯做法,尊重和支持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要加强审判管理监督。一是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深化落实合议制度、审委会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切实将法律规定的现有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审判权的分化制约,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好司法公开要求,将权力的运行放置在阳光下接受考验。二是利用好审判管理各项平台。完善层级管理,科学界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明晰各类主体的审判权监督制约和行政管理职责;完善流程管理,强化对案件重要节点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强化案件质量监控,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科学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三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通过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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