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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沟通障碍 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4-11-04 08:50:48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司法公信力是建立在党委政府和社会大众与法院不断增强的信任关系之上的,是在司法互动过程中实现的。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中立的裁判权,受到当事人的约束,也受到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媒体、政府以及大众的广泛关注。司法要让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就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让司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判,使司法公开成为沟通人民群众,引导社会评价的重要途径。一是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已经建立起来的各项制度;要科学制定司法公开评价指标体系并分解细化,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尽量以看得见的、文明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二是要创新公开手段,不断适应传播方式的新变化。要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创造条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进裁判文书上网,通过庭审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三是要转变公开思路,建立以受众为导向的司法公开体系。将司法公开与司法为民结合起来,通过推进法院网站、咨询热线、微博等司法便民平台建设,使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司法服务、知晓案件办理情况,促进法治观念形成;将司法公开与依法执政结合起来,通过以案释法、送法进机关等形式,加强法院与党政机关间互动,帮助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要用好各级媒体平台,突出抓好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针对关键问题和公众心理特点,主动、全面、深入地开展司法宣传,引导正面社会评价。四是要重视司法公开在监督司法权中的作用。司法权是否正常运行,离不开多种监督;而监督权的主体,并不能保证自己的监督意见是公允的,同样需要接受监督。因此,可以充分运用司法公开,将各监督机关、领导个人对于法院办理的个案的监督意见,纳入案件正卷,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使司法权和监督权同时公开在“阳光”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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