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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完善涉诉信访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14-11-04 09:01:15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的政法工作“四项改革”之一。针对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立即着手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确保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一,建立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升案件质量效果。积极从制度、机制、管理、队伍等多方面入手,持续推进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充分发挥申诉申请再审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纠错功能,把听证程序适用到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过程之中,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普通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或者旁听听证过程,公开听证审查的依据和处理结果,提高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公信度和认同度,使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一审、二审、申诉审查以后得到化解。

    第二,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认定标准。建议规定对当事人案件终审后不服裁判结果,但又不按法定程序提起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提起的,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抗诉决定的,可认定诉讼程序终结。在认定终结标准上,只要依法走完了法定程序,作出了最终结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放弃法定救济权利、不走法定救济渠道的,也可认定案件终结。

    第三,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退出交办机制。按照“对于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终结的案件,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由相应的政法机关报请同级信访联席会议协调,交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落实教育帮扶工作”的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要求,对于终结案件的审核认定机关、程序、报送单位、具体交送机关、交送方式等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办法,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出口畅通、化解处置责任明确可行。

    第四,对非访行为的处置出台法律规范意见。提升处置依据的法律层次,最低用行政条例的形式明确处理的实体依据和程序规定,最终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的层面予以规范。要尽快出台处置此类行为的具体办理办法,明确通报、移交、证据固定、责任划分等内容,以更好地发挥政法机关在打击此类行为中的协作作用。可以试点由公安机关在辖区法院内设立警务室,以提高法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处置此类问题的及时性、有效性。

    第五,尽快出台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检察建议办理的制度规定,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程序,尽快实现此类案件办理过程的规范化。同时要尽快建立法院和检察机关涉诉案件处置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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