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探索,是践行群众路线,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执行难问题,解决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亟须医疗救治和生活困难的现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并对被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和操作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
第一,通过立法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尽管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救助都做出一些规定,但目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对该制度做出的统一规定。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研,在总结各地做法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
第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充足、专款专用、良性循环。针对目前我国救助资金不能定时补充的问题,建议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门账户,拓宽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初始救助基金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做出预算,统一由省(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三,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使用程序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原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的,将所有材料报上级法院审批;经上级法院审批后,受理法院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法院批准文书到民政局领取救助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和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诺书后方能领款;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对案件予以结案。
第四,增强对实施执行救济基金制度的监管。建议在法院外设立或规定专门的机构来具体操作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同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及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救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和作出司法建议决策,建议执行决策机构设在人民法院。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辅助机构主要负责救助事项的协助,主要是财政局负责救助原始基金预算和划拨,红十字会、民政局等机构负责协助筹措救助基金。
第五,对被执行人追偿和救助的具体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帮助,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实现。通过司法建议的指引,监狱的减刑假释、民政局的社会救济、社保部门的低保发放、劳动部门的劳务信息提供、银行的信用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渠道,旨在对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义工”制度,使被执行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定期参加社会义工劳动,以此抵偿国家为其垫付给申请人的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