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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系列谈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4-11-07 10:13:48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是国家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法制健全,到以诉讼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到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严格执法为民,再到法治成为全民信仰,依法治国就会从“应然”走向“实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风气之先,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宣示了我们党高扬法治旗帜、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的坚定信念,展示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依靠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的坚实步伐。从科学立法做起,到严格执法,到公正司法,再到全民守法,依法治国,法治兴国之路越走越宽敞。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经过长期努力,立法进展巨大,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法律监督缺位、行政不当干预,司法人员综合素质较弱等问题仍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正独立、高效廉洁。若公正司法沦为空谈,依法治国将无从推进。要依法治国,必须推进公正司法;要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关键。

    一、完善审判制度是公正司法关键举措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让百姓在公正的判决中感受法律的力量,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前司法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有待改进,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有的司法人员权力寻租办人情案关系案、有的丧失立场屈服于长官意志,不能坚守独立公正审判的底线等等。这些司法乱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司法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偏离也是重要原因。一直以来,我们深信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如何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是我们亟需深思和践行的。以对独立行使审判权有着重要意义的合议庭制度为例,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出现了合议庭或“合而不议”、 “形合实独”、 “责任松散”,或承办法官“唱独角戏”、“大权独揽”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合议庭审判权的行使,难以保证判案质量。如何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使庭审更加实质化,如何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建议从细化完善合议庭制度出发,逐步健全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做起,逐步实现审判人员单独序列管理,让审判职称更加专业、更加崇高,进而保证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再以争议较大的审委会制度为例,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审判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强调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制约与指导,这些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理论上完美,在实践中容易由“指导、监督、管理”异化为“代行审判”,甚至导致 “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的结果。审委会制度的细化以及正确实施同样亟需推进。建议从审委会成员去 “官僚化”、树“专业化”入手,研究探讨吸收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进入审委会的可能性,进而进一步提高审委会的专业能力;建议增强审委员审议案件的“亲历性”,针对“审委会内部争议较大”、“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并坚持保留意见”的案件,要遵从审慎原则,通过集体公开听审、收看庭审录像等方式介入审判程序;建议弱化审委会的行政权威,用管理型审判模式保障办案质量。完善审委会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推进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防腐剂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以司法公开筑牢司法公信基石,才能为公正司法防腐,保障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与公正性,从而杜绝权力干扰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难能可贵的是,我们已经看到司法公开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扑面而来,法院系统初步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信息公开平台,成效明显。但审判流程的公开应该可以做得更好更科学,不仅涉及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过程,更应涉及如庭务会、审委会这些案件审议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环节。建议将这些环节逐步纳入公开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公开程序和保障制度,使司法公开长效化、制度化。通过社会公众、人大和检察机关对公开的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实现个案正义,遏制个案中的司法腐败,促使司法权力接受阳光的消毒,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防腐剂。

    三、加强法律监督是公正司法的外部保障

    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即加强各级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将人大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等监督制度法定化、细则化,使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建议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案件流程管理。在每一具体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腐措施和制约措施;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司法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进行评估;加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既要使上下级法院之间针对疑难重大案件沟通、探讨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又要保证各级法院间的相互独立性,切实发挥审级监督作用。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系统、全面地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的同时,要使法律监督意识深入人心,检察机关要不断转变观念,开拓思路,要从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加强法律监督,全程了解侦查审判及执行活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只有法律监督脚踏实地,公正司法才得以顺利推进。

    四、高素质司法队伍的是推进公正司法的生力军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具体则落实到法官如何执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由于工作超负荷、经济待遇差等原因造成的审判人才大量流失的情况,已经直接影响了判案质量,影响了公正司法的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者在强化司法人员更高义务标准的同时,必须用制度保障与其义务相适应的待遇及权利,要想方设法地留住人才,要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审判队伍中来,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使每一位法官都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以应对日益复杂化的司法需求。“公生明,廉生威,威生信”,干净的内心,良好的品行、坚定的操守是公正司法的内在防线。在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和待遇时,建议推行司法人员签订廉政风险责任书制度,明确规定其岗位职责、廉政风险、自我预防措施,建立案件“终身负责制”,促使审判人员在每一个案件中尽到应尽的义务,以提升判案质量,让百姓通过公正的判决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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