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民事司法理念中,诉讼充满了紧张而激烈的对抗色彩。人们常把诉讼比作体育竞技,当事人作为运动员,遵守着公平的游戏规则展开角逐,而法官作为裁判员则消极中立的进行判断,这种司法观念被美国法学家轻蔑地称之为“司法的竞技理论”。后来,诉讼竞技观念不断得到强化,以至于人们常把诉讼比作战争,把证据比作武器,把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比作攻击防御行为,诉讼俨然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爱斯梅因就曾指出,诉讼是“两个战斗者之间的模拟战,法官通过裁决一方或另一方失败而结束战斗”。学者徐昕通过对诉讼法制史的考察认为,现代诉讼制度在本质上发端于古老的司法决斗,现代诉讼中的对抗制、武器对等原则、公开主义、言辞主义、直接主义等核心特征无不流露出司法决斗的遗风。唯一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武力争斗演变为和平对抗,兵戎相见演变为唇枪舌战。
司法竞技主义观念的制度基石是对抗制,在两造对立的民事诉讼中,其体现为辩论主义。辩论主义包括三层含义:法院不能将当事人为主张的主要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主要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这三层含义成为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作用分担与角色分工的基本依据。在辩论主义诉讼框架下,当事人是推进诉讼和案件真实发现的原动力,其必须就其权利主张负举证责任,否则将可能遭受不利裁判;而法官则只需中立地听审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然后作出终局裁判。竞技主义司法观的基本出发点是,民事诉讼乃是解决私权纠纷的机制,必须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当事人与案件最具有利害关系,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最关心诉讼结果,最有激励竭尽全力收集证据,因而让对立两造尽攻击防御之能事,最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事实上,竞技主义司法观念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有其深层土壤。19世纪初期,在经过启蒙运动思想的浓厚熏陶后,西方市民社会观念得到了发育。在市民社会背景下,排斥国家对市民生活的干预,奉行理性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竞争主义及放任主义成为主流的社会思潮。这一思潮投射在民事诉讼中,即是坚持当事人主义,反对职权主义;坚持辩论主义,反对职权探知主义。应该说,这一思潮迎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潮流,是符合社会发展情势的正确选择。
然而,司法竞技主义有其致命缺陷。它只是按照法律形式主义逻辑抽象地确认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平等性,忽视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实质差异,完全不顾及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实力往往并不平等,证据偏在情况比比皆是。这导致诉讼严重背离实质正义,而沦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竞技主义观念上述弊端被不断放大,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侵权、产品质量责任等引发的“现代型诉讼”大量涌现,在这些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角色在社会结构层次上固定下来,缺乏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所存在的结构性举证困难更是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力差距悬殊,因证据偏在而导致的武器不对等的情况更加严重。
诉讼竞技主义沦为诉讼达尔文主义,使司法完全背离了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质疑和反思。为了重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感,司法必须完成自我救赎。在自由放任主义式微、福利国家观念兴起的社会背景下,诉讼竞技主义终于迎来完善契机。19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瓦萨曼撰文指出,民事诉讼不仅仅是当事人对抗的武器,其也关系到社会公共福利与公共政策的实现。现代民事诉讼已从“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观”演变为“社会的民事诉讼观”,其诉讼构造模式也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嬗变。协同主义的新司法理念在承认辩论主义核心构造的基础上,使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又进行了重新分担:一方面,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要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要充分运用诉讼指挥权尤其是释明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协作,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并提出诉讼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其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促进义务、真实义务、完全义务等,通过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共同作业,协同发现真实、实现正义。
司法协同主义在对司法竞技主义利弊的扬弃下,确保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实质对等,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使司法成为一个公共论坛,在遵循基本程序框架的前提下,通过程序参与者、程序主持者三方的理性对话、协商,减少不必要的对抗,增加更多有益的妥协与合作,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迅速且经济、慎重且正确的裁判,使得民众能够对司法程序更加易于理解、易于利用、易于接受,从实质上保障国民“接近正义”的宪法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