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禹州市鸠山乡政府从鸠山乡黄庄村搬迁到唐庄村,原乡政府的老房子卖给了当地的多户村民,楚某和赵某两家就是其中的两户。两家的房子都是坐西向东,楚某家在前,赵某家在后,两家之间原有三米的通行小路。1988年,楚某家将老房子扒去建新房。楚某与赵某经人说和达成协议,赵某将房前的三米路让给楚某,楚某新房向后退三米。楚某建房过程中,使用赵某家的石头,由楚某在房子建好后还给赵某15三轮车石头。但楚某房子建好后,没有兑现15三轮车石头,两家由此产生嫌隙,经常生气。
2013年3月份,赵某在院子内建厢房,垒的墙堵住了楚某家的后墙,楚某不让,为此两家打起架来,楚某的儿子楚某某用砖头砸伤赵某导致赵某住院。随后,楚某某被拘留。为此,两家的矛盾更加恶化,双方经常为此到镇政府信访。随后,镇领导将楚某带到鸠山社会法庭,让社会法庭调解两家的纠纷。
社会法官们随后来到黄庄村进行实地查看,并向村干部和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通过大量的走访工作,基本掌握了双方的症结所在。随后,社会法官们连续3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邀请双方亲属参与到调解工作中。
通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赵某的厢房可以顶住楚某的后墙 ,赵某负责给楚某的后墙打一米宽的护坡,双方对过往的事情一律不再追究。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至此,这起历时二十六年的邻里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