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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逢案必调”的 惯性思维

  发布时间:2014-11-21 11:15:00


    调解具有维权成本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等功能性特点,司法实践中得到许多办案法官的青睐,近年来各地法院的调解率节节攀升。尽管调解率作为量化指标可以反映出调解的运行实践,但调解率本身并非完美无缺,不应将其绝对化与简单化,陷入“逢案必调”的惯性思维。

    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只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适用,其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价值色彩。近年来,调解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期待,调解被认为是比判决更有优势的结案方式。为了实现高调解率的目标,不少法院将调解确定为法官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客观地说,当法院把调解率作为考核的指标时,对法官调解还是判决的选择还是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的。一项针对法官的调查表明,把调解作为考核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很多法官选择调解的内心动机和原因,这种考核对法官调解意识的增强起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许多法院都将案件调解率纳入绩效考核目标,通过这些数据考核法官的业绩和能力。把调解率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是否先进的指标,把调解率同法官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以及法官自身出于对调解本身的偏好心理,办案法官在面对民事案件的思路大体上都是“逢案必调”。

    当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凸显。面对数量急剧上升的民事诉讼案件,许多法院和法官难免感到束手无策。面对数量庞杂的案件,一些法官迫于办案压力,第一思路是如何尽快结案,漠视调解工作特有的性质、规律,为了在办案期限内顺利结案,就以劝压调、以诱压调、以拖压调,或者通过自身裁判者的地位以判决对其不利压迫当事人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片面追求高调解率,这在我国社会整体转型期的诉讼制度体制下,会产生落实政策下的种种对策偏差。调解率作为政策下的响应,对于结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但从司法统计角度而言,调解率的比例大小只是反映了调解结案案件数量在所有结案案件中的数量关系,并不能反应调解结案案件本身的质量,并不一定使得案件真的案结事了,甚至可能导致调解率功能异化,引发许多负面问题。

    要跳出“逢案必调”的惯性思维,需要从完善顶层设计和具体措施入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不宜以奖惩机制或以行政命令方式将调解率设置成“硬指标”,调解率的指标应当从法官的考核指标中弱化。法官也要正确认识、把握“调解优先”这一司法政策的内涵,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调解需要而左右诉讼程序,而应在司法理念、司法技术和司法制度层面对调解率进行理性定位,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性优势。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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