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强调司法者的积极作为,又更加重视和强化司法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和必然措施。只有以科学设置的司法制度做保障,才能帮助和促进司法者弘扬法治精神,增长司法才干,做到公正司法。
法治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绝大多数民众是通过司法(执法)活动认识和理解法律及司法活动,从而决定对法治的态度。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立法公正,司法也同样公正,法律才有权威,法治才能赢得民众的信服,充满生机和活力。
如何行使司法权,事关能否实现和维护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必然损害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利,同时,会削弱法律严肃性和法治权威性,颠覆法治宣传的效果,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事实胜于雄辩,公正司法的案件是生动的法治教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发挥的法治宣传作用远胜于其他形式的宣传。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者不仅要有科学理念,而且必须有公正司法的行动。其实,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约束权力,保障人权的性质,也要求司法者必须清醒务实脚踏实地,慎用权力,奉法唯谨,集中精力依法履行职责,一丝不苟公正处理司法案件,全力以赴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司法者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爱国爱民,捍卫法治,坚持司法宗旨,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集中体现在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保证司法公正的实践中。
然而,虽然司法工作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客观上也存在着司法不公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信力,削弱法治权威的乱象。如,司法者滥用权力违法办案;不能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无视法律、纪律,导致发生错案冤案;明知案件错误却拒绝纠正;有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和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为应付考核而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以及徇私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相当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这些乱象,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对法治建设损害严重,也对司法者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
乱象的产生固然有多种原因,然而在司法者方面则无外乎,或是无知,缺乏必要知识经验,不懂得该怎样做;或是无奈,对不当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没有抵制的勇气;或是无耻,私欲膨胀唯利是图,不惜滥用司法权力。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进程中,必须针对乱象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妨害公正司法的阻力,清除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种种障碍。
这就需要司法者做到心中树立法治理念,行动符合法治原则,纠正无知状态,摆脱无奈情绪,转变无耻心理,和民众一起自觉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所谓心中树立法治理念,就是要坚定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信念,强化廉洁司法刚正不阿的操守,掌握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视为人生价值。所谓行动符合法治原则,就是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培养宏阔的视野,超越个人好恶,对每一案件都能理性、文明、依法运用法治方式,既要实现程序正义,也要保证结果正义。司法者应该经常扪心自问:对诉讼案件作出的裁断,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上级意图;是为维护人权,还是为满足私利;是认为符合公正要求,还是出于实用需要;如果当事人是自己的至亲,还会不会作同样裁断?如果自己这一关都通不过,对答案不能心安理得,那么就说明在公正司法方面存在差距,必须及时清理思想,转变立场、作风,否则就会成为有碍法治的消极因素。
既强调司法者的积极作为,又更加重视和强化司法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和必然措施。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只有以科学设置的司法制度做保障,才能帮助和促进司法者弘扬法治精神,增长司法才干,做到公正司法。
好的司法制度符合司法规律和法治原则,能够起到遏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促进司法者的使命感、尊荣感,使司法者乐于、勇于并可以严格依法公正司法的作用。当前正在实施的司法改革对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应积极通过改革,建设一支能够公正司法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者队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消除违背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的司法行政化、官僚化、地方化、江湖化等弊病。要营造一种维护司法者的执业尊严和个人合法权利,使司法者能对司法公正大有作为的环境,激励和保障司法者争做有高尚道德,有真才实学,能全面胜任司法任务的优秀法治建设者和捍卫者。
实现法治目标任重道远,追求司法公正永无止境,司法者一定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抓住机遇,继往开来,提升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民众权利的司法能力和司法质效,为依法治国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