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办公。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单位。
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六个分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至各大行政区于1954年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也相应撤销。
195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成立。
按照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
1955年,增设交通运输审判庭,1958年撤销。
195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1965年4月,军事审判庭恢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58年,司法部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于1959年增设司法行政厅。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受到冲击,组织机构趋于瘫痪。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刑庭、民庭、办公厅等业务、行政单位逐步恢复。到1983年,设立了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厅、人事厅、司法行政厅。
1986年1月14日,中央纪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立党组纪检组。
1986年12月29日,成立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7年3月24日,恢复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
1987年9月25日,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信访工作纳入职责范围。
1988年5月7日,设立外事局,以加强外事工作。
1988年10月4日,设立行政审判庭,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991年2月21日,成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1991年7月29日,撤销司法行政厅,其职能分别由新成立的计划财务装备局和技术局行使。
1992年10月1日,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创刊。
1993年1月20日,设立政治部,撤销人事厅。
1993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纪检组改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监察室合署办公。
1995年1月,成立赔偿委员会并设立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3月,成立执行工作办公室。
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7年11月10日,在原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基础上,正式成立国家法官学院。
2000年8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经党中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据此,撤销技术局、计划财务装备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设立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2000年9月,机关服务中心正式运行。
2000年,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将民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将经济审判庭变更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将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设立民事审判第四庭,由原交通运输审判庭及经济庭涉外组组成。
2005年6月13日,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和刑事审判第五庭。
2005年8月24日,中纪委对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由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中纪委直接领导。派驻纪检组与监察室继续合署办公。
2007年4月2日,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008年9月,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
2009年2月,立案庭分设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
2010年9月,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案件的流程管理。
2012年6月,单独设置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保障公民权益。
2013年10月,组建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2013年11月,设新闻局,促进新闻宣传工作专门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2014年6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