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擅自转让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日前,安徽省泾县国土资源局向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某、吴某、葛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三案,经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均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2008年10月和2011年5月,吴某、马某、葛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买卖其承包的属于泾县泾川镇百元社区上东山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三人分别获得所卖土地款71160元、30000元、18000元。泾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三人买卖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对三人作出没收三人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泾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泾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