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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寓教于审” 更要“寓助于审”

  发布时间:2014-11-27 15:19:14


    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司法文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30年来,首都北京的少年法庭工作引人注目,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中居于领先行列,为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乃至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均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尤其是近些年来,北京少年法庭工作更有长足的发展甚至是突破。具体而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令我印象深刻:

    一是工作理念更加清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国家亲权原则等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基础观念已深入人心,并成为指导北京少年法庭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是机构设置更加完善。2013年,北京高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由此完成了全市三级法院的完善设置,全部建立了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这是少年法庭机构建设的重大突破。

    三是队伍建设更加成熟。北京市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强,而且涌现了以尚秀云、赵德云等为代表的一批优秀少年法庭法官,这些法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敬业与热情常常令人敬佩和感动。

    四是制度创新更加突出。近些年来,北京市在少年法庭工作制度探索创新方面成效显著,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五是特色工作更加扎实。譬如,针对少年司法软肋所逐步积累、提炼形成的“三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即司法救助“五个加法”原则、社会调查“三个递进”机制、亲职教育“四三二一”模式,已经成为北京市少年法庭工作的特色模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们在关注少年法庭工作,包括少年法庭在自我“推介”的时候,往往会将重心放在“特色工作”上,而这些特色工作往往具有不同于传统司法的特点。譬如,对少年法庭工作的一个经常性质疑是:这些不是法官应该做的事,少年法庭的这些所谓特色工作是“不务正业”。

    从北京市少年法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核心内容来看,无论是司法救助、社会调查,还是亲职教育,尽管温情而又温暖但均非“坐堂问案”而具有庭外工作的特点,因而在很多人看来均非法庭和法官的主要职责。

    这种观点是对少年司法特性认识不足,是以成人司法观点看待少年司法工作而得出的值得商榷的观点。与传统司法不同,少年司法追求的不只是单纯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而是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司法中的实现。

    正因为如此,少年法庭工作的内容并不同于普通法庭。做一个形象的比方,少年法庭的工作有“主业”、“正业”和“副业”三大部分。“主业”也就是案件裁判,“主业”的工作重心是基于法官的基本职能开展特殊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把孩子当孩子对待,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理方式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从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经验看,“主业”的发展方向是走向专业化,即建立专业的机构——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由专业的人员采用专业的方法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少年法庭的“正业”,也就是少年审判工作的职能延伸工作。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判决之前要做社会调查了解这个孩子的背景情况,审理过程中要开展法庭教育,如果判缓刑要进行帮教,判决完毕后要做回访考察,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要进行安置。这是少年审判工作的必要延伸,也是与普通案件审判的一个显著不同。从比较的视角看,也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共同特征。有人认为,这些工作超出了法官职能,这是值得商榷的,是对少年审判特殊性的误解,忽视了少年审判与普通案件审判的区别。当然,要做好少年法庭的“正业”,需要有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否则将会使得少年法庭疲于应付。

    少年法庭的第三项工作是“副业”。这类工作与审判职能基本没有关系,也不是基于少年审判案件审理工作的必要职能延伸,比如事务性的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无关的综合治理工作等。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现有阶段,少年法庭搞搞“副业”有时候也是需要的,但是应当尽量避免。

    少年法庭的工作应当定位清楚,处理好“主业”、“正业”和“副业”的关系,应当以“主业”、“正业”主、为核心。“主业”是案件审理,“正业”是必要的职能延伸,“正业”也是少年法庭的核心工作,也是其与普通法庭工作最大的区别之所在。

    基于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坐堂问案这一“主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难,难的是“正业”,即职能延伸工作。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少年法庭的特点是“功夫在庭外,案结事不了”。如果仅仅是机械的坐堂问案,简单地追求法律裁判案件的准确性,不去管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教育、感化、挽救”,不去管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维护,这不是少年法庭,也不需要专业的少年法庭,更不需要去追求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30年来,少年法庭的“主业”效果显著,“副业”也做了不少,但是如何做好“正业”却是个长期“短板”。可以说,北京市少年法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少年法庭如何做好“正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板。这一样板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要“寓教于审”更要“寓助于审”。

    司法救助的“五个加法”原则将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不幸”变为了“幸运”。社会调查的“三个递进”机制,使法官的裁判不再盲目,教育不再形式,让法律所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落实有了实现的载体。孩子的问题首先是家庭问题的折射,亲职教育“四三二一”模式着力于改善涉案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与家庭环境,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大难题。

    这种将儿童福利理念与工作方法融于少年法庭工作中的做法,让司法不再冰冷,而是充满人性的关怀,这也正是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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