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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下的职业化期待

  发布时间:2014-11-28 10:14:52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大幕开启,中国“好法官”的标准争论得如火如荼。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官来说,这是司法日趋精英化的光明季节,需要更多理性的表达。

    在法官职业化推进的过程中,民主制度可能会成为促进其发展的一个因素。在很多人看来,法官职业化实际上就是法官精英化,“精英”是与“民众”、“民主”相对应的概念,法官职业化带给我们的是一种理念:法律运作逻辑不同于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逻辑。法律职业在英语中用“profession”表示,而不是用“occupation”,着重分析这两个词背后的含义,“occupation”是指无需经过特殊训练和学习,只要是任何具有正常智力和体力的人都可以从事的职业。“profession”则与“occupation”完全不同,“profession”是指只有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够从事的职业。司法的专业化要求司法活动的主体只能由“职业化”的法官来充当,法官要想正确地行使其神圣的职责,必须真正的站在政府和公众中立的位置,站在金字塔的顶端。

    法官从事的是法律适用的工作,裁判具有严肃性,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以此来体现法的价值指引和导向功能。因此精准的专业分析需要法官通过证据、逻辑演绎等手段来确定法律事实,以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

    司法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从政治、伦理、文化等其他事业中独立出来,形成的专门职业。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共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和法律认识方法必不可少。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法官的基础逻辑思维在于居中裁判。决策层提出“能动司法”的初衷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能动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其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法官的道德操守,包括任劳任怨这样的品质,法官的职业化也包括擅长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案件调解技能。但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群体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性和专门性的要求,所以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是必然的。精准的专业化定位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良、不完善适当克服,其更能体现诉讼的价值,根据现行法律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与效果,最终传递给社会稳定的规则与评价标准。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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