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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钥匙 解困局

  发布时间:2014-12-03 15:49:08


    不同的涉动物民事纠纷有不同的事实认定难题,但通过总结分析,还是可以找到一些破解困境的通用方法。

    首先,法官不应忽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要使证人证言这种普遍且必要的证据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中充分发挥作用。

    在涉动物民事案件中,由于动物无法作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证人证言往往是该类案件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微乎其微,犹如“鸡肋”,在原、被告对事情发生经过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当事人各自申请出庭的证人往往会站在申请方一边,在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法官就不会采信证人证言。

    但不可否认的是,证人证言又是审理涉动物民事案件时不可或缺的证据,虽然有的证人证言不能被法院直接认可,但多个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的信息以及从中反映出的一些细节问题,都可能成为法官认定事实的突破口。当然,如果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制度可以进一步得到完善,那么涉动物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许就不会变得如此艰难。对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设立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了对证人出庭作证例外情形的规定,并再次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对证人出庭作证仅作了一般义务性规定,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笔者建议建立健全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做到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

    构建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保障制度。证人与当事人一般会在开庭前事先沟通,彼此又可能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存在着证人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建议构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比如完善庭前宣誓制度,对证人的品格进行审查、改革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建立伪证制裁制度等。

    其次,法官在审理事实难以认定的涉动物民事案件时,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必要时通过依职权调取证据、走访调查等方式为事实认定奠定必要的基础。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水平可能不高,双方陈述的事实往往又大相径庭,法官可以通过主动调查获取较为客观的信息,比如上文中法官通过走访多家藏獒养殖场,了解到幼年与成年藏獒的价值,获悉案发当地有“糖拌饭”习俗等,而这些信息对审判结果均有着直接的影响。

    再次,调解结案也是处理这类案件较为适宜的方法。涉动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同住一村或同一社区,原本就相识,均不愿因为一起纠纷成为仇人,法官可以在认定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借助双方的情感基础,结合法理和情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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