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新时期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宏伟蓝图。而在这其中,庭审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也得到了突出强调,《决定》指出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然涵义,同时也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庭审中心主义是诉讼规律的必然体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义的诉讼流程主要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样的流程划分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对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评价的认识逐步深化,最终达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确裁判。虽然,在我国,无论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判者,法官应当以更加严格的自我要求来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整个案情必须全面掌握,对于相关法律必须准确理解。在庭审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要结合双方质证进行“去伪存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具有公信力。对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去粗取精”,使得庭审过程始终围绕定罪量刑,确保诉讼活动保持高度的相关性,不沦为无谓的空辩。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有效主导庭审流程,始终抓住庭审脉络,从而在庭审过程中形成对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评价的正确、深入认识。
庭审中心主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虽然侦查、起诉阶段已进行了多次的“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但是,要确保裁判公正,还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对质、辩论。由于庭审是诉讼参与人最为集中的诉讼环节,往往也是控辩双方证据、意见最为充分的交锋过程,而且在定罪量刑中占据着决定性地位。因此,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维护者,法官在庭审中必须居中裁判,确保诉辩平衡,落实《决定》要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在控辩双方相互攻防、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法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正当诉讼权利,确保深入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使得庭审成为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载体,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庭审中心主义是司法公开的有利因素。司法公开的主要对象是人民群众。如果审判以案卷为中心,最重要的剖难决疑过程都处于“办公室”里,那么,庭审就会沦为形式,人民群众难以从中获取有益的法律知识,感受不到庭审的“对抗性”,久而久之,自然会兴趣消减,而司法公开也将丧失受众。对此,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主体,法官必须切实增强庭审驾驭能力,改变“翻卷断案”的固有模式,真正将证据认定、罪名确认、量刑权衡等都放在庭审中,使得庭审过程焕发法律智慧碰撞的火花,具体、形象地展示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运作机制,让人民群众能从庭审中汲取到法律营养、感受到司法权威,乐于学法、守法,善于用法、护法,主动参与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从而全面发挥司法公开的功效,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