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在法治环境完善、法官素质提升、司法程序正当性及司法裁判的执行性等方面内外兼修,综合发力方能整体推进。
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反映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在法治环境完善、法官素质提升、司法程序正当性及司法裁判的执行性等方面内外兼修,综合发力方能整体推进。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外在保障。对于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法院而言,更需要为法治环境的完善助力。通过个案引导、巡回审判、案例宣传、普法教育等多种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意识,形成崇尚法治的强大社会氛围。
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由此社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更高更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需要法治环境的保障,更需要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加强在职在岗培训,从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及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着力使法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约束、严格管理等多种措施和途径,培养法官的高尚品质,营造法官良好道德素质的氛围。
改善庭审细节也有利于构筑司法公信力。法庭不仅是审理案件的特定场所,更是法官展现司法礼仪和司法权威的舞台。严谨规范、秩序井然的庭审过程,不仅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司法公信的基本要求。随着司法公开的逐步深入,庭审过程将毫无保留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成为社会各界直观感受庭审、切身体认司法的重要载体,进而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认知。为保障司法公信,应坚守正当程序理念,坚持严格、庄严的法庭仪式,注重审判过程的合法适当,同时对于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应予以严惩。
稳定司法裁判在构筑司法公信力方面必不可少。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只有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及稳定才能使公众对司法信服,稳定性是司法公信的重要内涵。由此,对于司法裁判,要树立裁判既判力意识,在全社会创造一个尊重司法裁判的氛围和环境,让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维护司法公信的义务。法院自身也须严格适用并细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建立统一、规范的再审审查程序。必须服从司法的终局性规则,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否则法的稳定性将荡然无存。当然,维护判决稳定不能成为依法纠错的阻碍,如果案件确有错误就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构筑只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必须要提升司法权主体的素养、品质,保证司法运行过程的有序、公正,同时在全民中培育、养成司法信仰,惟此,司法才能最终获得最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依法治国的法治梦想才能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