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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守住药品安全红线

  发布时间:2014-12-09 10:34:16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药品安全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擦亮法律武器,该出手时绝不手软,才能打赢这场药品安全仗。

    日前,“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解释》明确了7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药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是危害药品安全的根本所在。不论对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对生产、销售劣药,我国刑法都不曾缺位,不仅专门规定了一应罪名,而且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出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入罪门槛。应该说药品生产、销售到哪里,法治就跟进到哪里,药品安全一刻也不曾离开法治的视野。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剑指药品安全,针对药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画出法治红线,为规制危害药品安全行为提供“升级版”的法律武器,适应了治理药品安全形势新需要。

    《解释》尽管仅17条,却为掐断假药、劣药由生产、销售进入消费环节设计了完善的制度设计。一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边界。尤其是对“生产”涵义进行重新界定,将行为认定扩大至生产药品本身之外,并予以列举明确,为源头打击生产假药、劣药行为、避免进入销售消费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销售”涵义进一步明确,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守牢销售关口,避免假药、劣药流入病人口中加重法律责任。二来瓦解了犯罪组织体系。当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分工明确、链条化、隐蔽性等特征突出,加之法律规定不明确,这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增加了难度,也让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行为主体逃避打击有了可乘之机。应予以点赞的是,《解释》不仅解决了认定共同犯罪的法律难题,而且对共同犯罪情形予以列举,这无疑犹如给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拔掉了羽毛,使其不能如以前一样容易实施犯罪行为。三来指明了新的售假渠道。《解释》发布会指出,快递互联网成售假重要渠道。面对这一情况,《解释》还予以关照,不仅明确两类涉药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的以共犯论,为防止假药、劣药由网上网下两个渠道蔓延关上了法律大门。

    在解决破除药品安全治理的法律瓶颈的同时,《解释》一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了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另外也规定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使得规定展现出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体现出人道主义温度。尤其是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充分显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一以贯之的呵护态度。

    因为《解释》针对当前危害药品安全的问题规定相对完美,相信伴随着相应制度运用与药品安全治理,一批藏在隐蔽处的危害药品安全行为会浮出水面。据数据显示,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到今年9月,各地法院一审结案9172件9855人均为有罪判决,相信《解释》在施行后,会让这一数据不断翻新,从而打好、打赢这场药品安全攻坚战,使得药品生产、销售环境达到最大限度净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不过,应当清楚认识到,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药品安全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擦亮法律武器,该出手时绝不手软,坚决打赢这场药品安全仗。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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