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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面对案例的“指导”

  发布时间:2014-12-09 10:35:39


    案例指导具有灵活性,可以及时地适应社会关系的调整变化,更新我们对一般性法律规则的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可见,案例指导制度会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需要认真对待。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是人们对正义最基本的理解。但我们对哪些情况是相同的,哪些是不同的,存在高度的分歧,并且这种棘手的分歧很难通过社会协商完全解决。这导致社会合作会陷入困境中。既然我们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就需要引入一个实践权威,将权威的决定视为我们共同的决定。现代社会中,法律就是最重要的一种实践权威。它以“我们”的名义发号施令。这不仅是社会效率的考虑,更是正义本身的要求。如果我们陷入无休止的分歧,任何一种合理的正义观都无从实现,剩下的只有无休无止的纷争。

    不过,法律在承担起给出公共行动标准这一任务的同时,正义的困境也同样被纳入到法律之中。“同案同判”就成了正义对法律实践本身提出的要求。一些人会主张,法律总是通过规则来指引人们的行动,而规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般性,因此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条办事,就能做到“同案同判”。这个看法乍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却是错误的。虽然法律是由一般性的规则所构成,但规则并不能自动地告知我们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被适用。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表达规则所使用的语言具有一定的开放结构,我们对于处于开放结构中的案件究竟是否属于该规则的涵摄之下,存在无法通过诉诸规则加以解决的分歧。自然语言中开放结构的存在,导致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例如,面对“公园禁止车辆进入”这个规定,我们会认为私家车当然属于该规则所指的“车辆”,但滑板车算不算呢?残障人士使用的助力车算不算呢?单纯诉诸于规则很难解决。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法律是一种规范性实践,因此对法条的理解需要结合相应的背景,这就会导致分歧更加严重。继续以“公园禁止车辆进入”规定为例,如果公园内发生火灾,消防车辆是否能进入灭火呢?多数人的回答可能是肯定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允许消防车辆进入至少在字面上违背了该规定。我们之所以会认为这样是合理的,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该规则的目的是保证公园的宁静和安全,而发生火灾的时候,生命财产安全这个目的显然高于“公园的宁静和安全”,因此消防车不受该规则的限制。那么,如果对一般性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诉诸于规则背后的目的,那么分歧就会重新被引入。

    可见,简单地通过制定一般性的规则,很难达到“同案同判”的要求。不同语言习惯的人以及对法律目标理解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规定和同样的案件事实,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当然违背了开篇我们提到的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会导致相当糟糕的社会影响。因此,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我们需要在一般性规则之外,构造一种辅助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原则上应当能揭示理解一般性规则所需要的语境和目标。我国最近逐渐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在这个方面上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尝试。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可见,案例指导制度会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需要认真对待。

    案例指导相对于传统的司法解释更具灵活性,可以及时地适应社会关系的调整变化,更新我们对一般性法律规则的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说,指导案例是一种“活法”,通过具体案例对特定的法律规则给予解释,使得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参照处理类似的案件。这样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也在根本上使得法律更接近于正义的要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主要针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社会交往结构复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标准。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指导,则是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来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从而促进法律统一而正确地实施。

    当然,案例指导制度只是促进同案同判,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有力措施,要想让这种措施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还需要法院特别是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以有效地运用相关的指导案例来指引自己的裁判。原则上说,指导案例通过提供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及其相应的裁判,使得法律背后的脉络和目标显现出来,以实现各地法官对相关法条的理解相对趋于一致。既然如此,我们就能对法官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来促进案例指导制度有效运行。

    首先,法官应避免机械地理解指导案例。法官不应该将指导案例中对法律的适用视为一种凝固的结果,脱离开相关的背景,机械地加以使用。这实际上是将指导案例中的内容当成了一般化的法律规则,那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案例指导制度。我们应当结合指导案例中提供的案件背景和素材,能动地理解法律背后的深意和原则,然后对比手头的案件,实现对案件的合理裁判。毕竟,如果将本来就不同的案件做了相同的裁判,同样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原则。

    其次,法官应当积极提高法律解释和论证的能力。结合上一点我们会发现,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在根本上否定法官的能动性,相反它是建立在承认法官能动性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官依然需要积极提高自己在解读法律和论证说理上的能力。在运用指导案例的时候,能准确地将指导案例中的内容与自己手头的案件无缝对接起来。由于指导案例中提供了远比一般性规则丰富的信息,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和法官之间产生更丰富的分歧,因此如何有效论证指导案例对手头所处理案例之间的一致性,从而使得当事人信服,这依然需要法官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艺,给出准确的解释和严密的论证。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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