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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民转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4-12-09 10:40:38


    “民转刑”案件是当前社会治安中常发、易发的案件,在刑事发案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遏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是政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制教育不同步,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村干部对微小纠纷重视不够,处理不当;司法公信力较弱;突发性预警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防止民事纠纷激化转为刑事犯罪,笔者建议,应切实强化以下几项措施: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政法机关基层庭所,要对“民转刑”案件的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把做好农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大胆为民“作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安全预警机制,对于可能激化的纠纷案件,要果断采取措施,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公、检机关要利用立案侦查、监督依法介入的工作职能,加大防范力度;人民法院要在案件多发区现场开庭,以案说法,开展有效的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知法和守法的意识,帮助广大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程。根据农村社区特点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认知接受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改进宣传方式,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效果。宣传及教育的题材应当浅显易懂。可以以具体案例展示,并辅之以法律规范,用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法律,使文化程度较低的公民能理解、掌握法律。宣传形式应该多样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方位进行,宣传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教育公民按照诚信守约、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

    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公正执法,严格办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造成“民转刑”案件发生的肇事者,震慑犯罪,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空间;另一方面,要对一些邻里纠纷等轻微刑事案件,从轻处理。

    完善调解机构并强化其职能,帮助发生在农村及社区的民事纠纷及时进入正常的法制调处轨道。要规范管理、加快完善各类心理、婚姻、就业等指导组织和政策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治保、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乡综治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做好矛盾调解工作,力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干戈为玉帛。

    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素质。普法要与素质教育结合,利用法制教育、开设夜校、成立民间文化大院、引导参加各类成人教育、技术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群众素质,让他们从狭隘自私的陈旧落后观念中解脱出来,增强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意识,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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