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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法官应 具备五种角色特质

  发布时间:2014-12-10 09:34: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就要求法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强职业素养,明确角色定位。

    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应具备以下五种特质,才能更好的实现角色定位:

    以柔克刚的秉性。司法,是和平时期解决纠纷的一种惯用方法,又是一种使纠纷得以化解的和平方式。一般而言,纠纷表现出了不可调和的刚性,才被诉到法院。司法的实质是对不符合正义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对社会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予以裁定解决。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法官担任的角色具有两重性:一是作为中间人、裁判员;二是作为弱者的保护者。这种角色要求司法机关既不能偏袒一方,又要坚决地支持受害者,为其讨回失去的正当权益。有人将其形象地描述为:职权主义是“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而当事人主义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传统的诉讼通过一种“模拟战争”的方式来释放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而现代的“协商性法治”和“合作型司法”更体现了诉讼的平和性。法官正是用平和而柔性的司法,克服了看似不可调和的刚性纠纷。

    超越自我的角色塑造。因为形式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存在固有的弊端,法官必须结合社会因素来适用法律。司法机关的专业化、技术化要求法官有特定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律素养、丰富的职业能力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常人与专职构成了法官“自我”与“非我”的双重人格的主要内容。法官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自我向非我的过渡,即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法官只有处好自我与非我的矛盾关系,超越自我,追求真我,方能进入角色。

    用心养成的知识储备。审判以对真假、是非曲直的判断为本质内容。判断是一种“认识”的积累,贵在公正与准确。一般来说,年纪大一点的法官经历了社会生活的历练后懂得了何为正义,并把他作为自己心灵里的东西来认识。同样,对于非正义,也是经过长久的观察来认识。当然,用心养成的知识所要求的法官逻辑能力必然是建立在精通程序法和实体法,熟练运用程序规范和技巧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

    客观公正的思维特征。一般来说,法官的判决总是会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权利义务对等承担的说法在社会上十分自然,但在法庭上却是纯粹荒谬的理论”。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权威之基础。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地有机地构成了法官职业之本色,并决定和影响着法官活动、法官制度和法官伦理的一切内容。如果说“以心治心”更强调法官具有一颗“公正心”,那么“非此即彼”更突出法官对事实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判断和评价的“公正力”。

    举一反三的司法经验。称职的法官首先是一个群众工作者,会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在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法官处于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与现代化发展所要求的规则之治之间的张力构筑的空间中,他们的第一要务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刻板的适用法律规则。常言所说的司法工作依靠经验,并不是一种机械的“照本宣科”的操作活动,更多的是要求法官掌握一种灵活把握的尺度。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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