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结果“发财梦”做到了监牢里。12月15日,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4月份,孟某在明知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后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该车价值1811元。随后,孟某又两次买进赃车,加价后转手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孟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