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经验交流

如何破解困境儿童保护的困境

  发布时间:2014-12-17 14:29:26


    近些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儿童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对这些恶性案件的关注与反思过程中,一个常常被提出的质疑是:为什么我国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儿童保护的专门法规,在民政、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均有儿童保护机构的设置,仍然不能给予困境儿童以及时的保护和干预,无法阻止悲剧性事件的重复性发生?

    比较借鉴国外对困境儿童保护的经验,要破解我国困境儿童保护的困境,急需在三个方面有所改变:

    一是要转变相关职能部门的儿童保护意识。从诸多儿童受害的悲剧性事件中都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一些国家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缺乏对儿童权利的应有敬畏,缺乏“国家是儿童最终监护人”这样的国家亲权意识,因而在困境儿童保护中呈现出“被动”、“消极”甚至是“冷漠”的特征。即便面对困境儿童,也常以各种借口怠于行使职责。这与国外相关政府机构包括法院等司法机关积极、主动行使儿童保护职责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是要尽快建立对困境儿童的及时介入与干预机制。我国目前对困境儿童的保护所存在的一大硬伤是缺乏“跑第一棒”的人,也就是在发现困境儿童时的及时介入与干预责任主体缺位。在国外,通常是由儿童福利部门代表(儿童保护官或者社工)与警察来共同负担这一职责。一旦发现有儿童受害事件,儿童福利部门代表和警察都会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前者解救困境儿童,后者对付加害人。这样的快速反应机制,应当尽快在我国建立。

    三是要严格对困境儿童受害事件的追责机制。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但在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诸多儿童受害恶性事件中鲜见相关责任部门与人员受到追究。尽管存在法律对儿童保护责任的规定不明晰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儿童保护责任追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对儿童受害重大事件派员先行介入制度,人民法院对监护人失职案件、儿童保护渎职案件也应当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裁判。

    为了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民政部也在2013年6月启动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14年4月又开展了第二批试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起草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也即将出台,相信我国对困境儿童的保护状况将会得到越来越明显的改进。然而困境儿童保护的困境能否得到破解,上述三个改变能否实现,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11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9410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