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被告人阚某昌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阚某社、阚某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阚某昌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宅子村租赁村民的厂院,和阚某社、阚某涛非法开设电镀作坊,进行电镀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院内擅自开挖的渗坑、渗井中。经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对电镀作坊进行查封并提取水样,检测结果表明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六价铬。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在国际上,六价铬被列为对人体危害最大的8种化学物质之一,是公认的致癌物质。在我国,含铬废物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