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警执行公务时,醉酒男子不听劝阻,将民警殴打至轻微伤。近日,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8月份,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执行公务时,徐某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出警民警,徐某被带回派出所后,又将民警打伤。经鉴定,该民警左手损伤符合钝器伤特征,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