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抢夺他人财务的犯罪行为本就深恶痛绝,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把犯罪黑手伸向了还是小学生的孩子。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9月正是颍川实验小学秋季开学的日子,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9月9日17时许,7岁的孩子陈某背着书包高高兴兴的刚走出校门,就被在学校附近寻找作案对象的李某某盯上了。带在孩子耳朵上的那对金耳环引起了李某某的注意,随即将放学回家的陈某骗至道路旁边,趁7岁的孩子不备,将其一对金耳环强行取下,然后骑摩托车逃走。经鉴定,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840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