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事诉讼法明确社会组织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环保法治化就备受期待,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路却不平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面临取证难,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但这类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且环境污染又具有潜伏性、累积性等特征,证据搜集十分困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要面临政府及企业阻力,很多污染企业自身实力雄厚还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证据搜集、审判执行阻力重重。
环境污染维权中群众的不理解、企业及政府的阻挠、证据搜集的艰难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破解的,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是毫无疑问的胜诉关键,突破来自企业及政府的压力则是胜诉的基本保障。如果公益诉讼主体无法逾越证据搜集的高山,那么环境法治的阳光则永远无法照进现实。如果公益诉讼主体被企业及政府的压力压垮,那么以法律捍卫碧水蓝天的愿望则永远是海市蜃楼。
证据搜集困难重重、企业政府压力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对的不可回避的坚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要以法院的职权突破这两层坚冰。《解释》当中明确规定当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等环境信息时,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信息的内容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和依职权委托鉴定。这样规定之后就避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陷于取证难而步履维艰。《解释》还对公益诉讼主体可能顶不住庭外压力而妥协让步制定了预防措施,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和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确认。
只有依法院职权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逾越证据搜集的高山,只有通过法院职权赋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永不妥协的勇气,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才能真正被贯彻执行,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才会真正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