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讨论法治的比较优势,就难以奠定法治的思想基础,构建法治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讨论法治的比较优势,有助于改革共识的形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同时,批评了当前损害法治的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鲜明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些论述,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自信和对法治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思考和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体现了对“法治更具比较优势”这个基本共识的理性认同。
法治是一种比较选择。江必新在《法治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一书中,从制度逻辑和理性构建层面论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取向、推进路径和实现方式。书中说,法治不是天然最佳的治理方式,它的优势是在其他治理方式比较中体现的。这一比较几乎贯穿了人类治理的全过程,与人类治理思想和治理智慧的成熟完善相伴随。
古希腊哲学家十分喜欢讨论人类采取哪种治理方式更好这一问题。柏拉图在“智者的统治”和“法律的统治”之间,选择了前者。他认为哲学家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他的《理想国》强调精英高于法律,“优良的人不需要命令”。亚里士多德在比较研究了158种政体之后,得出法治优于人治、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的结论,指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
同样的争论,在中国先秦时期也发生过。关于人治,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曰:“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关于法治,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和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治与法治之争将批判的矛头对准封建君主专制。洛克认为,人类不论处于何种状态都不能离开法律,在自然状态下需要有自然法,在政治社会需要有成文法。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一个人只有受法的支配才自由。美国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严复、章太炎等对法治的优势进行了思考,认为实行法治是救时治乱的迫切需要。梁启超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说:“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一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
新中国成立前后,就有过关于法治的讨论。谢觉哉1949年初就说过:“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要“代之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1980年前后,中国思想界针对吸收文革历史教训,开展了人治与法治问题大讨论,形成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共识。邓小平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一直延续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学者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我国法学界,在所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研讨中,还没有一个议题像‘法治’这个课题分量那么重,这是治国方略与目标问题,非同小可;研讨持续时间那么长,新时期以来一直在进行,还将进行下去;参与面那么广,不仅法学界、法律界、其他公民包括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基层社会成员也都参与了。”
人治与法治讨论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法治发展的过程,不仅是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将法治价值体现到治国理政各方面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把为什么要实行法治的问题讲透。不讨论法治的比较优势,就难以奠定法治的思想基础,构建法治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讨论法治的比较优势,有助于改革共识的形成。
深刻理解法治的比较优势,并不是宣扬法治万能,要看到法治的局限性,对法治进行准确定位,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思维。江必新对法治局限性的概括是:“规范性可能导致机械性,稳定性可能导致滞后性,强制性可能导致缺乏可接受性。”法治理性是开放的,既要理性制定规则,又要理性对待法治。江必新说:“法治必须容忍少部分个案的不公正存在。人治的优点是可以做到某个局部个案的公正,但缺点在于它同时可能出现大多数的不公正,因为它没有客观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要容忍部分无法或难于避免的不公正的个案,当然前提是要尽可能地减少个案的不公正。”法治是建立在承认人性缺陷、认识局限基础上的。法治的优势并不在于实现百分之百的正义,而在于它提供一个理性的、阳光的程序运作过程和纠错机制。程序法治的完善,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概率,并且能够使冤假错案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使遭遇非法侵害的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所谓零错案并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尺度。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外部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有关,这恰恰证明,人治因素的侵袭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排除人情、关系、权力、金钱等对法律实施的干扰,按照司法规律、司法程序办事,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治本之策。
法治真正成为一种思想方式、活动方式、生活方式,需要不断破除影响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和体制弊端。法治不是抽象的,法治的优势体现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具体方面。从法治文化、法治理论的构建到个案正义的实现,都应强化对法治比较优势的认知,通过法治变革巩固和深化法治的比较优势。法治的比较优势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土壤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必须要立足国情,从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在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中发现法治文明的逻辑必然和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