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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集中宣判 一批“毒油条”案

  发布时间:2015-01-28 17:08:12


    1月26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油条”案。被告人曹某、赵某、刘某、聂某、张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等人在扶沟县城和其他乡镇经营油条等早点生意已有几年时间,为了更好的占领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严重超标加入矾和碱。2013年11月,扶沟县公安局联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在扶沟县城关镇和部分乡镇早点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现场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提取一定量的油条作为样品,送交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从6被告人处提取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110-1730mg/kg不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等6被告人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并对生产的油条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6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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