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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司法公开广度深度 努力克服“选择性公开”

  发布时间:2015-01-28 17:10:05


    近年来,全国法院在探索建设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做了诸多有益探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开通法院官方微信、开展微博庭审直播、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措施,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但也应该看到,司法公开工作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对司法信息“选择性公开”现象屡见不鲜,司法公开广度、深度与群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笔者认为,建设阳光司法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打造阳光司法,转变观念是首要之义。深化法院司法公开的最大阻力,是观念转变不易,而其中缘由除了部分法官有抵制情绪、怕添麻烦外,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司法产品信心不足,担心司法行为被人找出错误和问题,不愿公开、不敢公开。因此,建设阳光司法首先是转变“司法产品生产者”的观念。要从“要我公开”转变成“我要公开”,通过司法公开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各级法院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改进法官自身业务能力、作风和素质。

    要从“选择性公开”转变成“开放式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压缩“选择性公开”空间,将司法公开做成“必答题”;要从“传者中心”向“受众中心”转变,将我要传什么就传什么,转变成合法条件下受众想知道什么就传什么;要从出几期公开栏、搞几次普法宣传这种形式主义的公开,转变成既要“走出去”、也要“请进来”,既要公开程序性事项、也要公开实质内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质性公开。

    打造阳光司法,完善机制是保障之基。要健全司法公开领导机制,将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到人,明确法院内部各部门司法公开责任,将司法公开纳入审务督查范围,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中,什么该公开、什么可以不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公开程序等。要在坚持好传统基础上,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依托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等“高科技”,扩大公开范围,创新传播载体,丰富公开形式等。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司法信息主动发布机制,降低媒体炒作司法个案、谣传负面司法信息可能性。要完善后勤保障机制,在信息化设备采购、专业人员配备、法官及辅助人员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

    打造阳光司法,依托信息化是关键之举。要强化信息化理念和互联网思维,深入了解信息化时代公众信息获取、阅读习惯,充分借助现代信息传播工具动态、高效、便捷的优势,主动发布司法信息。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条件下人才队伍建设,既要引进一批信息化、科技化专业人才,更要着力提升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要坚持需求导向,进一步丰富司法公开形式,善用司法信息传播信息化载体,密切关注信息化发展形势,与时俱进运用好以大数据、信息化为代表的高科技,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二维码等信息传播技术,实现司法信息的零距离发布、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

    打造阳光司法,责任追究是必要之为。要建立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强化内部审务督查,主动创造条件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公开行为,通过监督倒逼法院保证公开质量、简化公开程序、提高公开效率。要建立司法公开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及时公开司法信息、公开内容弄虚作假、无故拒绝公众旁听审判申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导致媒体负面舆论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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