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私改天然气表 两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04 08:59:13


    为节约经营成本,一饭店老板叫人改装天然气表偷气。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偷气案,涉案人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罚金。

    2013年10月,赵某接手了一家饭店,打算改开汤包馆。装修时,他联系上了几年前曾为他申请过燃气管道的刘某,想让他继续帮忙办理这家店铺的天然气安装和申请事宜。刘某是上海市一家燃气管道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了这单生意后,刘某很快便帮忙安装好了相关设施并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赵某在一次与刘某的饭局上得知可以通过改装天然气表偷气。他给了刘某3万元的改装费,让他帮忙改装燃气表。几日后,刘某带了一名临时找来的路边工人上门进行改装,赵某尝到了用气不走表的甜头。2014年6月,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通知,让他回饭店接受调查。赵某主动向公安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8月,刘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几个月以来赵某利用改装燃气表盗取了价值共计4.8万余元的天然气。案发后赵某家属向燃气公司补缴了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赵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等相关量刑情节,并结合赵某已退赔相关经济损失及两人均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罚金4000元。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2-26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9083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