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制度的未来,需要有序进退,用扬弃理念继续发挥历久弥新的制度价值。要在审判经验传承与司法智慧荟萃上有所“进”,在审理具体案件上有所“退”。
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建国后形成并确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项高度汇集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特色、苏俄审判制度特性以及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制度,历史悠久、贡献巨大,曾在漫长的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今,当历史感厚重的审委会制度走到司法改革的舞台中央之际,有必要重新回顾它的过往,正视其当下,才能科学研判其即将启程的未来前景,让这项伴随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司法制度继续焕发新的时代光辉。
审委会制度的过往,带着大陆法系的固有理念,铭刻着苏俄法制的浓厚气息,汲取了中国本土的法制传统,在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社会土壤中生根发芽。结束封建统治后的中国社会,在清末及民国初期法制更迭的变革中,逐渐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法制架构。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职权主义为诉讼结构模式,强调司法权力主导推进诉讼进程,司法机关内部位阶差序明显、官僚色彩浓厚,比较倾向于采用高位阶主体集体决策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模式。比如法国最高法院中的“混合庭”,德国联邦法院中的“大联合会”,都是集中全院优质审判资源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法律适用难题的制度设置。苏俄法制中强调审判机关以集体领导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及疑难案件的决策,恰好契合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及文化传统。同时,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司法人才的匮乏,也在客观上需要审委会制度出现来发挥集中司法资源和经验智慧的正向作用。因此,审委会制度在革命初期就深刻根植于中国社会土壤绝非偶然。
审委会制度的当下,重要作用不可替代,但缺陷问题也明显。经过多年运行的审委会制度,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作为同一审级中的法定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不仅承担着议决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职能,同时也发挥着总结审判经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的业务指导作用。审委会制度有效集中了法院内部最优质的审判资源,通过个案议决和业务指导不断实现着审判经验和智慧的代际传承,推动着我国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审委会制度也充分发挥了审判权中的民主要素。审判权既是依法行使的判断权,也是一种践行民主理念的公权力。审委会制度采取民主议决、投票决策、以少从多的结论产生模式,实质上是充分实践了审判权运行中的民主理念与要求。从另一个视角看,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权运行中的具体体现。但审委会制度现有的听取汇报议决案件工作模式,却与审判亲历以及直接言辞等诉讼理念相冲突,导致审判权运行实践中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态,容易在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同时损伤司法实体公平。
审委会制度的未来,需要有序进退,用扬弃理念继续发挥历久弥新的制度价值。周强院长指出,审委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这就为审委会制度的完善指明了进退的宏观方向,即要在审判经验传承与司法智慧荟萃上有所“进”,在审理具体案件上有所“退”。同时,应当改变现有听取汇报议决案件的审理工作模式,既要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更应通过机制创新将审委会成员直接推向审判工作一线,由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甚至在某些重大疑难、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由审委会委员直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委会委员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其他法官塑造出主持庭审、调解答疑、撰写文书的典范,让审判经验与智慧在实实在在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自然传承。这就是扬弃的辩证哲学在审委会制度未来发展趋势上的具体适用。审委会制度,长处在于汇集资源且权威专业,不足在于审理模式可能违背诉讼原则。因此,扬长避短完善审委会制度,自然会极大促发这项制度的生命力和创造性,让其继续成为代表中国司法制度特色的传统制度持续闪耀。
周强院长指出,经过几十年实践检验,审委会制度被证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须始终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审委会制度的本质,是人类社会在不断提升司法权威与专业道路上的智慧结晶。在坚守中完善,在完善中创新,是审委会制度未来发展的正确理念与路径。优异的品质必将延续悠久的历史。在司法改革伟大历史进程中,审委会制度必将能重新焕发出新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