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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 尹相杰一审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04 09:30:10


    2月2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并将在案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需要时间思考。

    刚刚在看守所内度过其46岁生日的歌手尹相杰,早年以一首《纤夫的爱》成名,多年来一直以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尹相杰在其北京市朝阳区的居住地内,被民警当场起获毒品15份。经鉴定,毒品中有净重13.93g的甲基苯丙胺、净重0.04g的氯胺酮及净重1.02g的大麻,上述毒品均已被收缴。另同时起获冰壶、K粉瓶等物品。

    “吸毒是为减压,因为年底工作量比较大,活动比较多,经常熬夜。”庭审中,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尹相杰坦承。他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尹相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尹相杰对自己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表达了悔过和歉意。为了警醒公众,他在最后陈述环节连说三声“以我为镜,以我为鉴,以我为戒”,表示“丢这么大的脸,太不值当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相杰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尹相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就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尹相杰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相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系行政违法人员,而非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但对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在案物品系违法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最终,根据被告人尹相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尹相杰表示回去考虑。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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