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望是为了寻求自然与人性的终极意义,脚踏实地务实求索是为了回应矛盾,解决最现实的民生与人类的“相互性困境”。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个民族有一些仰望星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而法官追求正义、保障权利的事业,正是这样一个让人超越流俗、仰望星空追求人类崇高正义的事业。只是,我们能否与之相称地完成法官这一为社会整理与输送正义的神圣职志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倒确实是个问题。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以正义建设国家,以正义引领社会,国家才能健康永续,社会才能公正和谐。法官的事业是神圣的,带着对未知事实和未来命运的探求,法官需要执着于正义的事业,坚守正义的责任。在每一个具体的纠纷中寻求事实真相,公正适用法律,妥善解决争议,始终以对真理和正义的追求昭示与阐扬法治精神。它需要法官在复杂社会能够抑制欲望、超越平庸、引领行止、促进和谐,能够在种种诱惑、抗拒和威压下,保持独立、批判的静思、理性、客观和对真理与公正的坚守与笃行。只有如此,国家的未来中才有更多正义的成分、性格与价值,才能培植正义的土壤与花朵,培育民族的精神与希望,人民才有自由与追求幸福的保障、机会与空间,中国才会有凝聚人心、实践远大梦想的通识、合力与动量。
同时,法官职业又是一种具体正义的实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通过法官降临人世的。正义理想的实现又是一个严肃的现实问题。只有人民法官通过对生动具体纠纷的审判与执行,才能实践法律化的社会和每一个法律条文规则治理的意义。纠纷是具体,虽然,我们并不希望被纠纷缠身与困陷。但是,我们却无不生活在矛盾的现实中。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空间、有限的时间以及有限的生命等等不如意都是我们现实需求与膨胀欲望挤压的纠纷之源,也是社会互动困境与冲突产生之因。要想解决好有限中的均衡,谋求相对平和的安宁、秩序与公正,就需要有一个大家公知公信的法律机制作为我们共同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与未来设计与构想的预设与准据,依靠它,我们才能消除基本生存取向上的冲突因素,减少社会摩擦,最大限度地合力实现与他人及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共时共处的良好的可持续状态。这又是一种使人面对现实、面对问题,又面向未来的脚踏实地的实务性事业。因此,解决纠纷就成了法官理性改造社会使之符合法律之治的现实职事。
仰望是为了寻求自然与人性的终极意义,脚踏实地务实求索是为了回应矛盾,解决最现实的民生与人类的“相互性困境”。“举头”的境界也是为着“低回”的应世,这正是“上”与“下”之求索的真意。今天,从秦国统一六国时所实行的“以法治国”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依法治国”,我们又来到了一个关于法律“千年之未有”的世纪巨变的潮头与十字路口。通过规则之治实现人民借助国家体制而法律化的意志、愿望与理想,就需要我们法官在矛盾丛生的问题之中和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之间有着坚定定力地公正司法,以消除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与安宁,保障合法的权利、自由与公平的竞争,共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