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经验交流

扼住权力伸向司法的任性之手

  发布时间:2015-03-23 08:51:34


    必须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改革举措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将其上升为硬性规定,使之具有威慑力。

    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此来堵住权力任意伸向司法的手。这项改革制度的提出无疑给那些想要滥用权力、妨害司法公正的人以当头棒喝。

    近年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甚至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中之一便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改革举措。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改革举措简而言之就是“干预留痕”,即领导干部过问的意见是“留案留底的”,将来出现问题可以追溯责任。

    然而,“干预留痕”在地方一些法院的实际运用中,虽在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因为该项改革措施目前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制度,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将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将其上升为硬性规定,使之具有威慑力。因此,要想将其上升到可操作性的层面,我们必须先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谁对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进行记录?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对整个案件会有一个全程的把控。因此,很多人提出由法官来进行,然而,法官的工作绩效以及升职等部分掌握在领导手中,法官是否真的有勇气去给领导记上一笔值得怀疑。而且,现在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就算法官有勇气去承担这一工作,恐怕也是力不从心。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更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因此,法院完全可以运用该项制度,引入人民监督员,让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对这双“滥用权力之手”进行监督记录,以此来遏制权力的“黑手”。

    第二,监督记录的结果向谁通报?按照我国法院现在的运行模式,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通报结果可以直接上报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对该行为作出处理。另外,各地司法局是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该记录向本级的司法局进行通报,由司法局来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通报之后如何追究责任?在追究责任方面,我们可以根据该行为导致的后果、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同一领导人滥用权利的次数,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还可以予以撤职、开除等。

    众所周知,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为民所信,为民所敬。每一个透明公正的审判是人民群众感受法治的根本之道,慷慨虚无的道德说教与完美无缺的法律文本于普通大众而言或许只是锦上添花而已。因此,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要想让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就要加大力度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侵蚀公正之情形拒绝在法律之门外,保证司法公正透明,切实让人民感受到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改革红利。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21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9456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