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下午,虞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因分别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数字终端、无线数据传输、联想电脑、手机、五代云端及橡皮接收器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至8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互联网从刘某某(网名“本硕”,另案处理)处购买2014年高考试题答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云端发射器和橡皮接收器,将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在虞城县第二高级中学考场内的2014级高考考生孔某某。同时,付某某还伙同他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高考试题答案发送给兰考县北街小学考场内的高考考生陈某等人,并以此牟利。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伙同他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法院遂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当庭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案件承办法官王清华介绍说,付某某、朱某某均出生于1989年11月,两人又系某大学的同学,作为本科毕业生,两人并没有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到如何实现自己人生的创业上,而是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送入了高墙。26岁,正是追求人生目标的最佳年龄。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不能说两人不懂法律。分析犯罪原因,王清华痛心的说,两人均来自农村,家庭条件并不好,是平时的QQ聊天和对网上所谓高端产品的好奇才使两人走上了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