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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是司法的升华

发布时间:2015-03-27 08:55:22


    经由每一份裁判文书来传递司法的公正,表明司法的精髓是规则;经由每一个案件来体现司法的关切,表明司法是有温度的。规则之治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功能,更多地体现司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合理期待。随着人民群众权利观念的逐步觉醒,对司法权力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是基本的正义,更是有温度的正义。

    由于中西方对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不同,造成了各自不同特色的司法文化与司法要求。关于权利,中国人一般认为源于“官赐”,西方人基本认为源于“天赋”,中国人的基本原则是“能忍则忍”,西方人的一般态度是“能用则用”。关于权力,中国人一般认为源于“上授”,西方人基本认为源于“民与”,中国人的传统模式是“能统则统”,西方人的基本模式是“能分则分”。造成中西方权观差异的原因很复杂,且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三方面入手分析:1.社会政治原因。一是国家社会起源方面,中国是血缘性,故重宗法等级;西方是地缘性,故重契约平等。二是社会稳定程度方面,中国是家族式国家,稳定超强,故重权力;西方是统称,实质是各领风骚,故重权利。2.思想文化原因。一是有无宗教背景,中国无严格宗教背景,儒家主导,强调尊卑贵贱;西方有浓厚宗教背景,“两希”文明都鼓吹人生而平等,淡化等级。二是对人的认识,中国侧重社会属性和伦理层面,关注“该做什么”;西方侧重自然属性和本体层面,关注“是什么”和“该得什么”。3.地理环境原因。中国是陆地文化,特点是稳固、保守,重传统和权威。西方是海洋文化,特点是流动、变革,重现实和平等。由于东西方权利与权力的各种差异,造成了司法文化的不同,西方社会不管是法官还是控辩双方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在中国由于自古以来的“上授”权力观根深蒂固,民众对司法大多保持敬畏和各种形式的逃避。

    记得一位历史学家曾经说过:“社会是一个不断文明化的过程。”笔者认为文明化也包括对司法认知的文明与理性,并逐渐意识到“天赋人权”这个核心价值理念以及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当文明程度向普通大众铺陈而来的时候,民众就愈发希望可以作为司法产品的主体来对待,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意识觉醒的时刻带来的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于是全国各地诉讼服务中心如火如荼地建设起来了,各种司法便民服务措施与送法下乡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国家的司法救助制度逐渐完善,惠及面更加广泛。司法开始有自己的温度,其不仅从顶层设计来显现,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冰冷任性的司法活动中倾注了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尊重主体。以前在司法产品的输出中,法官经常扮演一个冷冰冰的法律售货机角色,一头进去法律事实,一头输出裁判,随着文明化程度的提高,当事人开始关注个人权利的实现,自我尊严的保障。司法机关开始自觉与不自觉地向当事人解释发生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异,解释规则之治的行为预测后果理论。司法机关不仅关注社会公正,也关注每一个个案的正义,当“司法温度”成为热门词汇的时候,司法机关也在关切当事人对案件裁决结果的接受程度。司法工作人员掌握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疏导,甚至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注重倾听技术的运用与适当的自我暴露也可以加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程度。

    从正义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个案正义累积点滴进步的深刻见证;从公开公平公正到司法尊重每一位个体人权观念的提升,昭示了温度是司法的升华这句话的最好诠释。

责任编辑:陈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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