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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跨省抓错人案”二审宣判

责任警察被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3-30 11:09:24


    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警察跨省抓错人案”,认定责任警察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刘丽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时,被警方带走。随后刘丽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当时因她怀孕取保候审,但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到案,所以被列为网上追逃。刘丽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被责任警察张军治和另外二人带回青海调查。

    2013年12月9日,西宁警方发现抓错人,刘丽身份信息是被他人冒用,并公开承认抓错人。在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冒用“刘丽”身份信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李芳被警方抓获,经确认,为刘丽的嫂子。被害人刘丽被错误羁押12天,多家报社、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一系列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湟源检方随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张军治一行3人于2013年11月28日抵达湖南后,并未及时到耒阳提人,而是于11月29日到12月3日,在湖南境内先玩了一圈。湟源检方认为张军治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并依法向湟源县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2日,湟源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西宁市检方随即提起抗诉。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其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事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以及评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无罪错误。检察机关提出对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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