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监督视角来看,通过再审治理涉诉信访只是治标,真正的治本之策仍需回归源头,通过源端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通过标本兼治、源流结合达至治理效果的最优化。
涉诉信访的高位运行一直是中国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维权思维使得社会治理的成本剧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抓住了信访工作的关键,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就涉诉信访治理而言,《决定》中所提出的“法治化轨道”和“程序”主要是指审判监督程序。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制度,因诉、访长期不分,造成当事人多次申诉、重复信访的局面,导致再审秩序混乱,“终审不终”现象甚为突出。2007年民事诉讼法汲取过往经验教训,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对当事人申诉进行了诉权化改造,并因此构建了相对独立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职能便是依法对当事人不服的生效裁判从实体与程序上、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检验,对于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正确裁判依法维护既判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涉诉信访的末端治理,它通过使当事人在最后一道法律程序内的充分表达来吸收不满,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对原审裁判的重新检验和监督,督促原审法院不断提高裁判质量,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和防范了当事人的涉诉信访。
然而,良医治未病。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甚至是再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信访方式反复启动再审,势必就会刺激更多的人走上信访之路,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必将受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会因此遭受损毁和破坏。因此,从审判监督视角来看,通过再审治理涉诉信访只是治标,真正的治本之策仍需回归源头,通过源端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通过标本兼治、源流结合达至治理效果的最优化。
从源端治理来看,必须确保案件裁判质量过硬。败诉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满固然属于情理之中,但也不可否认,实践中也有少数案件的裁判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从而引致当事人信访,如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当事人诉权未得到保障、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适用错误、生效裁判未得到及时执行等,甚至法官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也会让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现象,必须切实提高案件整体裁判质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追求精品司法,尽可能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系统论思维,将立案、审判、执行等程序各阶段统筹协调起来,将“案结事了”思维贯穿全部诉讼程序始终。要处理好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尽可能强化充实一审作为事实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基础性功能,尽可能发挥二审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的功能,保证一审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能够在二审程序中得到全面纠正,防止矛盾向末端转移。
从末端治理来看,必须充分发挥审监程序的依法纠错功能。面对时间的不可倒流性与人的理性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有些案件虽然经过一、二审审理,但仍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错误,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错的特别救济程序,必须守护好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一、二审案件相比,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具有先天的难度。再审裁判往往离纠纷发生之日间隔时间长,又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有的案件至再审时已长达十余年,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有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有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新的变更。持久的诉讼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纠纷案结事了难度增大,当事人缠讼、闹访现象突出。面对再审案件中涉诉信访因素,作为末端治理程序,再审必须树立“依法纠错、终局解纷、案结事了”的裁判理念:一是更加注重实体公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历来强调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或信访的根本目的还是旨在实现实体正义,因此再审程序必须更加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不能机械办案。二是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原审案件至再审时,往往历时数年,各种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都已发生新变动,故再审裁判时应当充分考虑原裁判生效后的相关事实和社会效果,尽量维护裁判的既判力、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注重案结事了,避免因再审裁判引发社会关系的不安定。三是更加注重防止程序空转。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其信访目的,往往会多头信访、越级申诉,上级法院、检察机关为平息当事人信访情绪,转移信访上移压力,多会利用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抗诉等方式把“烫手的山芋往外扔”,从而造成一些案件反复启动再审,陷入“翻烧饼”的程序空转困局,这既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也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此,处于诉讼程序末端的审判监督阶段,法官必须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敢于严格司法,坚守法律底线,对于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无理信访诉求不妥协、不让步,不让无理信访绑架正确判决;对于应该或能够在当前程序中化解的矛盾不回避、不推诿,既要从严控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范围和数量,又要保证依法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得到有效处置,坚决防止程序空转。
从整体治理思维来看,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如同“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因此,治理涉诉信访首先必须依法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其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得到合法结果。以笔者近年来主管长沙中院涉诉信访与审判监督工作以及亲身接访的实践来看,解决当事人涉诉信访诉求,态度和方法同样重要。在处理态度上,长沙中院大力改造接访方法,开展“接待热心、解答耐心、审查细心、处理公心、善后关心”的“五心”接访活动和判后答疑活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维权之路不受阻。在处理方法上,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纠错救济;对于法律救济程序已经穷尽、反映问题已处理的,依法报请终结;对于违法信访、无理信访、过激闹访,坚决予以处置。同时,正确看待维稳与维权,稳定并不意味着鸦雀无声,秩序并不意味着死气沉沉,公民信访实际是其维权的重要方式,有序的信访恰恰表明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开放社会,寄希望于“花钱买平安”的锯箭式疗法来“摆平理顺”当事人的信访诉求,只会暂时掩盖矛盾,按下葫芦浮起瓢,诱发“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羊群效应。因此,只有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和防范涉诉信访;只有将涉诉信访导入法治化治理轨道,才能真正将法院从繁重的涉诉信访压力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