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经验交流

要靠法治密网根除村居贿选

  发布时间:2015-03-30 11:47:29


    选举权是村民自治权的保障,贿选既是对村民自治权的破坏,更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所以,防范、遏制村居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某社区不久前进行了居委会换届选举,此次选举采取了差额选举的办法,由社区居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根据居民的反映,除了大范围地替人缴医保之外,临近选举,一些候选人还做出更大的许诺:投票给红包。有的居民反映说,选举的前一天和选举当天都有人的确收到了额外的红包,一张选票1200元。

    居委会、村委会虽然小,但是它们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律规定,村委会、居委会的组成人员要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一人一票依法选出,这是公民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一些选举中,候选人赢得选举靠的不是本事,而是“本钱”。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政治制度的挑战,更是通过资本收买民意而戕害“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从表面上看,个别候选人已经付出了不菲的成本,一张基层组织的选票卖上1200元的“好价钱”,但这一污秽暗流却是建立在法定制度的框架之上的,是在程序正义的表象之下所滋生的“民意腐败”,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按照经济学的思想,如果贿选者和选民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选区中公共事务中的交易成本为零,贿选是不会发生的。所以,贿选是某些候选人用不菲的成本换取更大利益的手段,譬如城镇化建设中,村居干部把控土地及集体财产的分配和收益。同时,有些农民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加之缺乏组织资源,也使得农民不甚了解手中的那张选票的含金量。从以往的报道看,一顿饭、一桌酒,甚至几包烟,就有村民把手中的选票给“卖”了。

    其实,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中之所以会出现贿选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力,在于有选举而缺少规矩,有民主而缺少法制。尽管对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举报,但举报的结果最多是宣布当选无效,因村委会、居委会贿选而被判刑入狱的极为罕见。选举权是村民自治权的保障,贿选既是对村民自治权的破坏,更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所以,防范、遏制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

    首先,实现农村民主选举法制化。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别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合法。

    其次,建立由上至下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公众监督、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保障选民在依法行使选举权的同时行使监督权,最终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确保选民依法公正地行使选举权,从根本上杜绝贿选现象的发生。

    第三,建立选举中的阳光制度。把民主监督贯穿选举的始终,同时,还可以把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的范畴;再如,把行政机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凡选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侵犯了自己选举权者,均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29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9466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