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约朋友一起喝酒,与朋友分别后却因完全醉酒,在横穿马路时与货车相撞不幸身亡。郭某某的妻子将与丈夫一起饮酒的马某某、赵某某、侯某某告上法庭。近日,新疆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因酒后意外事件导致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陪同受害人郭某某一起饮酒的3名被告共同承担了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郭某某与马某某、赵某某、侯某某相互认识,关系较好,经常相约一起承包清扫县城街道积雪。
2012年1月19日上午,郭某某和马某某、赵某某一起清扫承包地段的积雪。当天下午16时许,积雪清扫完毕后,郭某某召集马某某、赵某某到自家吃饭,饭后郭某某拿出一瓶白酒,三人边喝边聊。喝到晚上22时许,郭某某称酒没喝尽兴,便给侯某某打电话约其到马某某家喝酒。后郭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乘坐出租车接上侯某某来到马某某家中,郭某某拿出马某某的一瓶白酒,四人边喝边聊,大概喝了三杯,大家感觉都已喝醉,当晚24时许众人离开了马某某家,各自回家。而郭某某已经处于完全醉酒状态,他迷迷糊糊、磕磕碰碰地从吉木萨尔县县城东边走到西边,走了约四五公里路。次日凌晨3时35分,郭某某横穿马路时与肇事司机胡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不幸身亡。郭某某的妻子庄某某遂将与郭某某一起饮酒的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郭某某过量饮酒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3名被告与受害人郭某某系相约共同饮酒,均参与了与受害人郭某某最后一起饮酒的过程,应能够合理察觉郭某某当时的精神状态和预见到其自行回家可能产生的后果,3名被告未对受害人郭某某尽劝阻、照顾、提醒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因此3名被告对受害人郭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3名被告承担原告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20%的补充责任,即3名被告各自承担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