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把广泛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作为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认真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保新增人民陪审员有效涵盖不同社会群体。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有效地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不足的问题。但是,在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中,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有些法院出现了“陪审专业户”“驻庭法官”等现象,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解决选任广泛性不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方案提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并从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各级法院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通过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陪审员选任基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方案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既防止有名无实,也防止形成“编外法官”。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试点法院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和参审规则,以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契机,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规范诉讼活动,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使裁判更好地体现社情民意。方案考虑到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所以,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审判规律。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授权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的方式逐一完善这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